合作投資協議糾紛案(doc 2頁)
合作投資協議糾紛案(doc 2頁)內容簡介
合作投資協議糾紛案內容提要:
被告:雲南東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陸公司)。
被告:雲南省技術進步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開發公司)。
原告王維和的訴訟請求是:
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三方簽訂的共同投資《協議書》;
2、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
3、兩被告返還原告的2294萬餘元資產和賠償損失;
4、確認兩被告非法炮製的有關侵占原告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和實施的行為為無效的法律文書和行為;
……
本案涉及的法律關係主要有四個:
1、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之間的共同投資關係,即聯營問題;
2、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和、蓮池公司之間的股東地位問題;
3、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
4、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的侵權問題。
……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這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如果一審認定的事實是確切的,王維和由原來占股權55%的大股東變為占股權28%的小股東,蓮池公司的股東權利則變為零,其股東權利已受到了極大的侵害,而這一侵權行為主要是由兩被告實施的,那麼王維和及蓮池公司能否對股東權利被侵害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是否應對這一侵權行為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對原、被告的股東地位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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