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操作實務講解(doc 6頁)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操作實務講解(doc 6頁)內容簡介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操作實務講解內容提要:
深圳的企業習慣於要求員工提供“深戶擔保”,實際上這種要求勞動者提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個案例《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市和平支行訴高延民擔保合同糾紛案》中認為此種擔保不符合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勞動者提供人的擔保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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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部關於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 有些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非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把繳費作為錄用的前提條件,其名目有集資、風險基金、培訓費、抵押金、保證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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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期限及法律後果
為了破解實踐中事實勞動關係的泛濫和用人單位不簽合同的頑疾,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書麵化,不管訂立、變更、解除、終止一律采取書麵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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