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製度(doc 10頁)
蘇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製度(doc 10頁)內容簡介
蘇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實施勞動合同製度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麵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得使用。 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時,應當將勞動合同書文本交給勞動者本人,並告知相關規定。在勞動者報到之日起十五日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招(聘)用下崗職工時,按再就業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六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采取欺詐、威肋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實施勞動合同製度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麵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得使用。 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時,應當將勞動合同書文本交給勞動者本人,並告知相關規定。在勞動者報到之日起十五日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招(聘)用下崗職工時,按再就業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六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采取欺詐、威肋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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