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doc 4頁)
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doc 4頁)內容簡介
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內容提要:
李某和王某簽訂一份貨物買賣合同,合同價款為50萬元人民幣,違約金為5萬元。後來因為李某的生產技術不合格,生產出來的貨物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王某拒絕受領貨物,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要求李某承擔責任,雙方就此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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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製執行的前提條件是應當具有生效的執行依據,而執行依據的形式為法律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可以強製執行的民事執行依據有: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製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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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履行調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反駁的,有責任對反駁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當事人一方以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以調解協議抗辯的,應當提供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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