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發行法律法規(doc 70頁)
一、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發行設立申報材料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發行設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四、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一號)
五、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二號)
六、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三號)
七、中國證監會關於做好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八、中國證監會關於做好證券投資基金發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九、關於做好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十、關於做好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十一、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發行工作監督檢查的通知
十二、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發行工作監督檢查的補充通知
十三、關於改進證券投資基金發行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四、關於代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商業銀行完善內部合規控製製度和員工行為規範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二)
十五、關於證券公司辦理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六、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十七、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十八、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
為便於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相關當事人妥善安排發行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準備工作,現就申請發行設立基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各公司報送申請材料的條件和時間要求:
(一) 2001年12月以後批準籌建的公司,可在申請開業的同時報送發行設立基金的申報材料;
(二) 2001年已發行開放式基金的公司,在其開放式基金開放運行六個月以上,其基金投資運作符合基金契約規定的,屆時可以報送發行設立第二隻開放式基金的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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