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總論(doc 28頁)
- 所屬分類:
- 法律法規
- 文件大小:
- 183 KB
- 下載地址:
- 相關資料:
- 合同法總論
合同法總論(doc 28頁)內容簡介
一、合同,又稱為 “契約” 。
二、民法通則、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主要為 債權合同 。
三、從債發生的原因來看,合同僅為其一,債還可以依 法律的規定 而產生。
四、合同關係的客體應為 債務人的特定行為 ,又稱為“給付”。
五、合同債權不具有 追及性 ,在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之前,債務人如將該標的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無權對受讓該標的物的第三人主張返還或賠償。
六、從合同義務的主次關係及其與合同的關係來看,合同義務包括:
七、給付義務又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原給付義務與次給付義務。
八、從合同義務成立的先後順序來看,合同義務可分為:
九、從債務人所附義務是直接的或是間接的來看,合同義務可分為:
十、非違約方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以及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所承擔的及時通知對方,減輕對方損失的義務等,即為 不真正義務 。
十一、債務除因履行而消滅外,還可因 期限屆滿 、 債務人主體資格消滅 等原因而消滅, 無期限 債務的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十二、對合同 學理 上的分類,主要可作如下劃分:
十三、關於狹義的無名合同,應適用《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總則中的規定;關於混合合同與準混合合同,我國合同法采取 類推適用主義說 。
..............................
二、民法通則、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主要為 債權合同 。
三、從債發生的原因來看,合同僅為其一,債還可以依 法律的規定 而產生。
四、合同關係的客體應為 債務人的特定行為 ,又稱為“給付”。
五、合同債權不具有 追及性 ,在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之前,債務人如將該標的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無權對受讓該標的物的第三人主張返還或賠償。
六、從合同義務的主次關係及其與合同的關係來看,合同義務包括:
七、給付義務又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原給付義務與次給付義務。
八、從合同義務成立的先後順序來看,合同義務可分為:
九、從債務人所附義務是直接的或是間接的來看,合同義務可分為:
十、非違約方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以及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所承擔的及時通知對方,減輕對方損失的義務等,即為 不真正義務 。
十一、債務除因履行而消滅外,還可因 期限屆滿 、 債務人主體資格消滅 等原因而消滅, 無期限 債務的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十二、對合同 學理 上的分類,主要可作如下劃分:
十三、關於狹義的無名合同,應適用《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總則中的規定;關於混合合同與準混合合同,我國合同法采取 類推適用主義說 。
..............................
上一篇:合同法係列講座(ppt 46頁)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