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18luck新利全站下载 >> 合同樣本>> 擔保合同>> 資料信息

農銀財務公司擔保合同糾紛案(doc 9頁)

所屬分類:
擔保合同
文件大小:
185 KB
下載地址:
相關資料:
財務公司, 擔保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案
農銀財務公司擔保合同糾紛案(doc 9頁)內容簡介
農銀財務公司擔保合同糾紛案內容提要:
上訴人(原審原告):農銀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誌仁,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燦通,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永平,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三星企業 (集團)公司車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惕廣,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世訪。
委托代理人:黃成獻,廣東三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農銀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銀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廣東三星企業(集團)公司車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車橋公司)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2002)粵高法民四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玧、代理審判員楊興業、陳紀忠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由梁穎擔任。經某年 5月9日、某年2月28日開庭審理,農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燦通、三星車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世訪、黃成獻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農銀公司與俊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興公司)從某年至某年在香港簽訂了四份融資協議:一、某年11月20日雙方簽訂了港農銀財字(95)第9536號《抵押貸款協議》。根據該協議,農銀公司給予俊興公司最高限額為900萬美元的貸款,期限為提款之日起 9個月。年利率為美元最優惠利率加4厘。若俊興公司不能如期清償所欠本息,農銀公司則將按原利率的120%向俊興公司計收逾期金額的利息;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製,借款人及貸款人均同意接受香港法庭之裁判。二、某年12月15日,雙方簽訂了港農銀字(95)第9539號《抵押貸款協議》,協議約定農銀公司向俊興公司提供最高限額為500萬美元的貸款,其貸款期限、利率、法律和管轄權的選擇與上述港農銀財字 (95)第9536號《抵押貸款協議》相同。三、 某年12月15日,雙方簽訂了港農銀字 (95)第9525號《信用證融資抵押協議》,約定農銀公司向俊興公司提供最高限額為 750萬美元的信用證開證融資,其中包括 600萬美元的信托提貨額;融資期限為自簽訂之日起一年,其中信托提貨額期限為 90天;如信托提貨額逾期未清,則以美元最優惠利率加6個百分點另付利息;協議受香港及內地法律管製,借貸雙方均同意接受香港及內地法院之裁決。四、某年5月12日雙方簽訂了港農銀字(96)第9601號《信用證融資抵押協議》,約定農銀公司向俊興公司提供最高限額為800萬美元的信用證融資,其中包括760萬美元信托提貨額;融資期限為自簽約之日起至某年 12月31日,其中信托提貨額為90天;如信托提貨額逾期未清,則以美元最優惠利率加6個百分點另付利息;借貸雙方同意合同受香港和內地法律之管製,並接受香港及內地法院之裁決。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