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律製度(doc 15頁)
新勞動合同法律製度(doc 15頁)內容簡介
新勞動合同法律製度內容提要:
1.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2.試用期期限的強製性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過1個月是指小於等於1個月。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某年判斷題)
(1)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結束後,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後一段時間又招用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解釋】將試用期的次數限製為一次,以防止部分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變更、續訂或者再次招用的機會,多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的工資是可以打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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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2.試用期期限的強製性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過1個月是指小於等於1個月。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某年判斷題)
(1)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結束後,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後一段時間又招用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解釋】將試用期的次數限製為一次,以防止部分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變更、續訂或者再次招用的機會,多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的工資是可以打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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