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doc 19頁)
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doc 19頁)內容簡介
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內容提要: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麵使用權 第三層的曬台歸各自相鄰住戶使
用並負責出資維修保養,頂層複式樓內曬台由各複式樓業主使用並負責出資維修保養,其餘部分由業主共有 。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麵使用權 由業主共有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由開發商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由開發商所有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麵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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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麵使用權 第三層的曬台歸各自相鄰住戶使
用並負責出資維修保養,頂層複式樓內曬台由各複式樓業主使用並負責出資維修保養,其餘部分由業主共有 。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麵使用權 由業主共有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由開發商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由開發商所有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麵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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