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doc 10頁)
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doc 10頁)內容簡介
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內容提要: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首創安泰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的條款、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冊以及有關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它約定書構成。
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本合同條款依法解釋,如有歧義,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本合同的代碼為GCAI。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凡在建築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16周歲至65周歲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所在團體可作為投保人。團體投保時,符合投保條件的人數不低於8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麵的要求:
當團體人數小於10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100%投保;
當團體人數小於15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90%以上投保;
當團體人數小於20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80%以上投保;
當團體人數大於20人時,在職人員必須75%以上投保。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從事建築施工及與建築施工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區域內,發生下列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導致身故,則本公司以保險單或合同批注上所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殘疾給付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內對該被保險人已有意外殘疾給付,則前述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必須扣除所有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殘疾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導致《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以下簡稱附表一)中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險單或合同批注上所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殘疾保險金額為基數,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但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金額累積以保險單或合同批注上所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殘疾給付保險金額為限。
若被保險人的殘疾屬附表一未列入的情況時,本公司有權根據該殘疾狀況與附表一中相應的殘疾程度給付比例,決定保險金的給付金額。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則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累積最高以保險單或合同批注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為限;若不同殘疾項目所屬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則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如合並以前(含本合同訂立前)的殘疾,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則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以前的殘疾,視同已給付殘疾保險金,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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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首創安泰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的條款、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冊以及有關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它約定書構成。
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本合同條款依法解釋,如有歧義,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本合同的代碼為GCAI。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凡在建築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16周歲至65周歲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所在團體可作為投保人。團體投保時,符合投保條件的人數不低於8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麵的要求:
當團體人數小於10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100%投保;
當團體人數小於15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90%以上投保;
當團體人數小於20人(含)時,在職人員必須80%以上投保;
當團體人數大於20人時,在職人員必須75%以上投保。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從事建築施工及與建築施工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區域內,發生下列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導致身故,則本公司以保險單或合同批注上所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殘疾給付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內對該被保險人已有意外殘疾給付,則前述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必須扣除所有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殘疾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導致《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以下簡稱附表一)中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險單或合同批注上所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殘疾保險金額為基數,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但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金額累積以保險單或合同批注上所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殘疾給付保險金額為限。
若被保險人的殘疾屬附表一未列入的情況時,本公司有權根據該殘疾狀況與附表一中相應的殘疾程度給付比例,決定保險金的給付金額。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則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累積最高以保險單或合同批注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為限;若不同殘疾項目所屬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則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如合並以前(含本合同訂立前)的殘疾,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則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以前的殘疾,視同已給付殘疾保險金,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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