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海事法院民事判決書樣本(doc 7頁)
寧波海事法院民事判決書樣本(doc 7頁)內容簡介
寧波海事法院民事判決書樣本內容提要:
原告翼海寧波分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1、貨運代理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建立了貨運代理合同關係;
2、提單兩份,證明原告已履行代理義務;
3、某年5月12日付費保函原件,證明被告拖欠運費、出具保函及承諾承擔日1%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4、客戶運費確認書傳真件;5、貨運代理業發票及購付彙聯;這兩份證據證明被告拖欠運費的事實及對欠款金額的確認;
6、原告墊付相關費用的發票、國內外彙彙款委托書、電彙憑證,證明原告已向遼寧新大木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墊付相應的費用。
7、原、被告雙方曆次業務來往清單及相應的發票支付憑證,用於證明被告提供的證據4中付款係支付本案業務之前的其他業務的費用。
被告華源機電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1、客戶運費確認書原件,與原告證據4中的客戶運費確認書一致,但被告稱其對四項費用(滯箱費、報關費、電放費和其他費用)當時持有異議;
2、某年5月15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付費保函複印件,內容與原告的證據3完全不同,證明被告未承諾支付費用,而是要求收到完整齊全的有效提單後分兩次付清費用;
3、原告業務員萬明偉於某年11月18日給被告法定代表人陳參軍的書麵便函;
4、美元、人民幣銀行支票存根各一份,證明被告已支付部分費用;
被告認為其從未向原告出具過原告證據3(付費保函),該證據係原告利用被告存放在原告處的加蓋了被告公章的空白紙擅自製作而成,並申請進行文書鑒定,浙江漢博司法鑒定所受本院委托出具了鑒定報告,結論為:付費保函落款處為先蓋“寧波市鄞州區華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印章而後打印單位名稱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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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翼海寧波分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1、貨運代理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建立了貨運代理合同關係;
2、提單兩份,證明原告已履行代理義務;
3、某年5月12日付費保函原件,證明被告拖欠運費、出具保函及承諾承擔日1%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4、客戶運費確認書傳真件;5、貨運代理業發票及購付彙聯;這兩份證據證明被告拖欠運費的事實及對欠款金額的確認;
6、原告墊付相關費用的發票、國內外彙彙款委托書、電彙憑證,證明原告已向遼寧新大木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墊付相應的費用。
7、原、被告雙方曆次業務來往清單及相應的發票支付憑證,用於證明被告提供的證據4中付款係支付本案業務之前的其他業務的費用。
被告華源機電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1、客戶運費確認書原件,與原告證據4中的客戶運費確認書一致,但被告稱其對四項費用(滯箱費、報關費、電放費和其他費用)當時持有異議;
2、某年5月15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付費保函複印件,內容與原告的證據3完全不同,證明被告未承諾支付費用,而是要求收到完整齊全的有效提單後分兩次付清費用;
3、原告業務員萬明偉於某年11月18日給被告法定代表人陳參軍的書麵便函;
4、美元、人民幣銀行支票存根各一份,證明被告已支付部分費用;
被告認為其從未向原告出具過原告證據3(付費保函),該證據係原告利用被告存放在原告處的加蓋了被告公章的空白紙擅自製作而成,並申請進行文書鑒定,浙江漢博司法鑒定所受本院委托出具了鑒定報告,結論為:付費保函落款處為先蓋“寧波市鄞州區華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印章而後打印單位名稱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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