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審稿)(doc 11)
200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審稿)(doc 11)內容簡介
一、總則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勞動合同的的履行和變更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五、特別規定
六、監督檢查
七、法律責任
八、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製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製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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