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doc 4)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合同規定(doc 4)內容簡介
一、為了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合同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二、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三、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規章製度等情況;
六、 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規章製度等情況;
七、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麵形式訂立。
八、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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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三、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規章製度等情況;
六、 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規章製度等情況;
七、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麵形式訂立。
八、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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