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條例(doc 8)
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合同條例(doc 8)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勞動台同的履行和變更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五、經濟補償
六、非全日製勞動合同
七、法律責任
八、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製度,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關係,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本條例所稱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第四條 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製度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麵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各級婦聯組織依法維護女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禁止使用童工。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違反勞動合同製度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舉報投訴製度,切實保障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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