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doc 7)
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doc 7)內容簡介
一、總 則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中止
四、經濟補償
五、法律責任
六、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的規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合同管理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縣(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勞動合同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第六條 各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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