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大力夯實刑事案件審理的證據基礎(doc 23頁)
如何大力夯實刑事案件審理的證據基礎內容提要: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從刑事訴訟理論和現有法律規定來看,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應當確立統一的證據規則。但由於目前在一些重要問題上還未形成一致意見,製定統一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時機尚不成熟。基於死刑案件人命關天,質量問題尤為重要,在認定事實和采信證據上絕對不容許出任何差錯,故首先對死刑案件采用更為嚴格的證明標準,盡快出台《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以適應刑事司法工作的迫切需要。同時,幾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在下發通知時明確要求各係統,辦理其他刑事案件參照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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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死刑案件的證明對象。《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五條第三款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需達到確實、充分證明程度的證明對象。概括地說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實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於被告人從輕處罰的事實以及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則沒有要求達到相同的證明標準。也就是說,對被告人不利事實的證明要求與有利事實的證明要求在程度上有所區別。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司法實踐中因一些細枝末節問題使案件久拖不決,又突出了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明要更加嚴格,必須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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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物證、書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但由於種種原因,已經取得的物證、書證,並不必然具有原始性、客觀性、合法性,必須進行嚴格審查。對物證、書證應重點審查以下方麵:
(1)審查物證、書證的來源。主要包括物證、書證是何時、何地、何種情況下,由何人提供或以何種方式收集、查獲,取得過程是否合法。查清物證、書證的來源,有助於判斷物證、書證的真實性。司法實踐中,常見偵查機關對物證、書證提取缺乏清楚的記載,導致物證、書證的來源不清。對於這類證據,應當要求提取的機關作出說明,如果不能合理說明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審查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據以定案的物證、書證應當是原物,隻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模型或者複製品。因此,首先應當審查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如果是物證的照片、錄像、模型或者複製品及書證的副本、複製件,則應當審查其與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相關的手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照片、錄像、模型或者複製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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