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廣告代理協議書(中英)(doc 10)
綜合廣告代理協議書(中英)(doc 10)內容簡介
1 代理商同意向廣告主提供本次行銷公關活動的如下內容:
(1) 活動整體設計及策劃
(2) 活動主題及主要視覺形象設計
(3) 平麵廣告、電視廣告創意製作
(4) 廣告媒體的計劃及投放
(5) 展覽設計和製作的監督
(6) 大篷車改裝的設計效果的監督
(7) 禮品、印刷品、卡通形象的設計與製作
代理商的服務亦將包括審核所有已刊的廣告提交廣告主,包括核實廣告麵積的實際尺寸、檢查已刊廣告的質量及印刷廣告的刊出位置、審核電台及電視台的播出證明,並且審核所有媒介及有關的收費單據。
2 代理商將按照正常廣告價目表向廣告主支取一切媒介費用。代理商的酬報,媒介傭金
為媒介淨價的17.65%。代理商應將媒介傭金之外的所有媒介返還折扣全數歸還廣告主。
廣告主在其所取得之媒介淨價低於代理商報價的 10% 時,廣告主可自行投放,廣告主以取得淨價為基礎支付代理商媒介傭金。
3 代理商將向廣告主支取一切由下列工作產生之費用,包括製作美術稿件、製版、電腦製作
、打字組合、物料、電台及電視台廣告製作及藝員(包括整理節目)、照片、證明書及所有其它廣告附屬物品,包括與取得個別人士名字或照片使用權的相關費用。代理商依此為其成本另加17.65%傭金計算收費。代理商將按其成本向廣告主支取與出差公幹、包裝、運送、快遞及郵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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