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民主與立法質量初論(doc 7頁)
立法民主與立法質量初論內容提要:
什麼是法的本質屬性,這在我國素有爭論。筆者以為,法的本質屬性之爭,實際上就是法是什麼之爭。如果連法是什麼都沒有搞清楚,依法治國就將成為奢談。某年1月,江澤民同誌在法律知識講座上指出:“黨領導人民製定的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誌的體現,是黨的主張的體現,執行憲法和法律,是對人民意誌的尊重,是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
……
社會主義法體現的是人民的意誌,就總體而言是善法,但仍存在對其善的程度評價問題。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也毫無疑義地是檢驗立法質量的惟一標準。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由於立法者主客觀方麵的諸多原因,也很可能出現“非惡亦不夠善”的立法,即該法從總體上看並沒有歪曲或背離人民的意誌,但卻未能正確反映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因而在本質上亦未能準確、全麵地體現人民的意誌。就對我國立法現實的反思而言,被稱為“立法腐敗”的現象已非罕見,主要是某些權力部門乘立法之機挾藏私貨,將地方保護主義或有利於其部門利益的內容寫進法律、法規。對於這樣的法律、法規,人們不禁要問:立法機關提供給我們的究竟是什麼樣的法?這樣的法究竟是代表大多數人意誌還是隻反映少數人的意誌?依據這樣的法究竟是治國還是治民?
……
我們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什麼?筆者的答案是用法律的形式準確、全麵地體現人民的意誌,並使之成為治國的依據。按照依法治國的理論,立法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控製社會的良性運行,更不是專門去管老百姓,而是使國家從法律之上走到法律之下,使政府在依照法律管理社會的同時改造自身,並接受法律對其權力的製約。立法是國家行為,在立法活動中國家官員的所思所求、所作所為對立法質量的影響最為關鍵。法治國家的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體現人民意誌的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而法律總是統治階級製定或認可的。由此看來,法律既出自統治階級之手,又要居於統治階級之上並有效地約束統治權力,這是一個無法回避的悖論。對此,江澤民同誌明確指出:“黨既要領導憲法和法律的製定,又要自覺地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嚴格依法辦事,依法管理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