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技術監督係統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製度(doc 9頁)
質量技術監督係統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製度(doc 9頁)內容簡介
質量技術監督係統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製度內容提要:
為規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許可行為,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工作責任心,進一步嚴肅政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思茅市質量技術監督係統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本製度適用於思茅市質量技術監督係統從事行政許可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
……
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許可過錯責任:
(一)應當受理而拒絕受理的。
(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
(三)丟失、損毀許可文件材料的。
(四)違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及《行政許可法》的。
(五)違反規定增加或減少必要許可程序的。
(六)在依法規定並公開的許可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製條件的;
……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直接責任人:
(一)擅自實施違法行政許可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致使主管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出現違法行政許可的。
(三)故意提出錯誤方案或意見,導致出現違法行政許可的。
(四)利用領導職權指令、幹預,導致出現違法行政許可的。
(五)其它起決定作用導致出現違法行政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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