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勞動法學測試題(doc 46頁)
現代勞動法學測試題(doc 46頁)內容簡介
現代勞動法學測試題內容提要:
第一題:李某係永固建築公司的職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資問題與永固建築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建築公司工會出麵進行協調,永固建築公司認為這屬於公司的內部人事問題和財務問題,工會不應介入。在工會的支持下,李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永固建築公司在得知勞動爭議委員會中有當地工會代表後,拒絕參加仲裁。
試分析:1)在本案中,用人單位拒不到庭是否影響勞動爭議仲裁的進行?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如何處理爭議?3)工會參與解決勞動爭議的權利有哪些表現形式?
參考答案:
(1)用人單位拒不到庭並不影響勞動爭議仲裁的進行。(1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受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做出缺席判決。(1分)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2分)
(2)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1分)工會參加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1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2分)在勞動爭議仲裁組織的組成上,勞動法和工會法都對工會參加仲裁組織,參與解決勞動爭議的仲裁作出了規定,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1分)
第二題: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職工劉某騎摩托車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車撞傷。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對該交通事故作出了作認定,認定劉某對該事故不負責任。由於汽車司機無力支付醫療費用,2009年1月,劉某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劉某所受之傷為工傷。公司不服,認為職工下班出事地點並非必經途徑,且提前下班並非為上下班規定時間,因此不能作為工傷處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試分析:本案是否應作為工傷認定?
答:應作為工傷認定。
本案可作為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為了執行職責,並不是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為,因此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損害的,也認為是工作時間。如果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單位沒有責任,則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為是工作時間遭受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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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李某係永固建築公司的職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資問題與永固建築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建築公司工會出麵進行協調,永固建築公司認為這屬於公司的內部人事問題和財務問題,工會不應介入。在工會的支持下,李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永固建築公司在得知勞動爭議委員會中有當地工會代表後,拒絕參加仲裁。
試分析:1)在本案中,用人單位拒不到庭是否影響勞動爭議仲裁的進行?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如何處理爭議?3)工會參與解決勞動爭議的權利有哪些表現形式?
參考答案:
(1)用人單位拒不到庭並不影響勞動爭議仲裁的進行。(1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受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做出缺席判決。(1分)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2分)
(2)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1分)工會參加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1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2分)在勞動爭議仲裁組織的組成上,勞動法和工會法都對工會參加仲裁組織,參與解決勞動爭議的仲裁作出了規定,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1分)
第二題: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職工劉某騎摩托車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車撞傷。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對該交通事故作出了作認定,認定劉某對該事故不負責任。由於汽車司機無力支付醫療費用,2009年1月,劉某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劉某所受之傷為工傷。公司不服,認為職工下班出事地點並非必經途徑,且提前下班並非為上下班規定時間,因此不能作為工傷處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試分析:本案是否應作為工傷認定?
答:應作為工傷認定。
本案可作為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為了執行職責,並不是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為,因此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損害的,也認為是工作時間。如果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單位沒有責任,則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為是工作時間遭受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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