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培訓教案(doc 37頁)
民法總論培訓教案目錄:
導言
第一編、基礎理論
第一章、民法與民法典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民法典編纂
第二章、私法自治
第三節、私法自治的理論基礎
第四節、私法自治與民法屬性
第五節、私法自治的規範意義
第三章、私法規範與法學方法論
第六節、概說
第八節、法律解釋
第七節、法律適用
第九節、法律續造
第二編、人
第四章、自然人
第十節、民法上的人
第十一節、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第十二節、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第十三節、人格的保護
第十四節、戶籍與住所的民法意義
第五章、自然人的團體構造:法人
第十五節、法人概說
第十六節、法人的權利能力
第十七節、法人的行為能力
第十八節、法人行為的效果歸屬
第六章、自然人的其他團體構造
第十九節、非法人團體
第三編、權利
第七章、權利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節 法律關係與權利
第二十一節、權利概說
第二十二節、權利體係
第八章、權利的救濟
第二十三節、請求權
第二十四節、權利的自力救濟
第九章、權利的時間屬性
第二十五節、法律關係與時間
第二十六節、消滅時效
第四編、法律行為
第十章、法律行為的規範結構
第二十七節、法律行為概說
第二十八節、法律行為的要件
第二十九節、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三十節、意思表示
第三十一節、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第三十二節、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十三節、法律行為的附款
第十一章、法律行為的效力瑕疵
第三十四節、效力瑕疵的基本形態
第三十五節、判斷能力與法律行為
第三十六節、表意自由與法律行為
第三十八節、單方錯誤與法律行為
第三十七節、意思保留與法律行為
第三十九節、行為主管與法律行為
第四十節、強製秩序與法律行為
第四十二節、代理權
第十二章、代理
第四十一節、代理概說
第四十三節、無權代理
民法總論培訓教案內容提要:
“民法”語源:
das bürgerliche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羅馬法:市民法與萬民法;
中世紀:“市民法”與“教會法”相對;
啟蒙運動,法國市民階級;
日本譯為“民法”。
“調整對象”學說
民法通則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1.民法通則定義的由來
2.“平等”
3.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孰前孰後——調整對象學說的新爭論。
徐國棟:“人”前“物”後的編製名為“(新)人文主義”,“物”前“人”後則是“物文主義”(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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