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經濟法基礎知識考試(doc 6頁)
現代經濟法基礎知識考試(doc 6頁)內容簡介
現代經濟法基礎知識考試內容提要:
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
答:1、合夥企業債務的對外清償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裏主要包含四方麵的要求:
(1)、清償標的,必須為到期債務。未到期的債務,債權人不得依據此條請求清償。
(2)、清償順序,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前者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能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3)、合夥人的可執行財產,是指其個人財產中,出去其本人及其家屬生活必須品,已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財產後剩餘的部分。
(4)、債權人可以以合夥人中的人(一個或者數人)請求償還全部債務。
2、合夥人之間的債務分擔與追償
(1)、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合夥人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2)、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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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
答:1、合夥企業債務的對外清償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裏主要包含四方麵的要求:
(1)、清償標的,必須為到期債務。未到期的債務,債權人不得依據此條請求清償。
(2)、清償順序,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前者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能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3)、合夥人的可執行財產,是指其個人財產中,出去其本人及其家屬生活必須品,已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財產後剩餘的部分。
(4)、債權人可以以合夥人中的人(一個或者數人)請求償還全部債務。
2、合夥人之間的債務分擔與追償
(1)、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合夥人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2)、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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