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doc 31頁)
兩家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內容提要: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等方式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的合同。土地使用權投入方將其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歸於項目公司名下,通常是這類合同的重要內容。確認某合同是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還是單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根據合同各方是否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等情形進行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治市華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長治市北關街1號。
法定代表人:劉華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田銳華,北京市華茂矽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韓挺,北京市漢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長治市傑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長治市長興中路302號。
法定代表人:蘇福倫,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原,北京市中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樹勤,山西雙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長治市華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茂公司)與上訴人長治市傑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昌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6月5日作出(2005)晉民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華茂公司、傑昌公司均不服該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9月20日進行了開庭審理。華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華川及委托代理人田銳華、韓挺,傑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蘇福倫及委托代理人高原、張樹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8月22日,山西省長治市建設局根據長治市城區副食果品公司《關於華茂商業園區開發改造方案的報告》向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請示,山西省長治市計委於2001年11月28日以長計投字(2001)216號批複同意長治市城區副食果品公司對華茂小區進行開發,項目總建築麵積43787平方米。2001年12月31日,山西省長治市建委為長治市城區副食果品公司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02年1月12日,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長政辦發(2002)1號通知對華茂商業園區進行拆遷改造。2002年3月28日,長治市城區副食果品公司變更登記為長治市華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該公司變更登記前後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劉華川。2002年4月21日,傑昌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劉華川。2002年4月27日,山西省長治市計委以長計投字(2002)172號通知同意華茂商業園區一期工程超市購物中心建設,建築麵積為283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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