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案一審民事判決書(doc 7頁)
股東出資案一審民事判決書(doc 7頁)內容簡介
股東出資案一審民事判決書內容提要:
原告郟縣振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小組(以下簡稱振華公司清算組)訴被告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以下簡稱市城信社)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受理後,於2004年4月9日將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後,於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平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駁回了振華公司清算組的起訴。振華公司清算組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04)豫法民管字第88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本院審理後於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振華公司清算組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06)豫法民二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生效後,振華公司清算組不服,向省人大提出申訴,省人大以豫人常辦信函(2006)第151號函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對本案複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219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後,作出(2008)豫法民再字第77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振華公司清算組的負責人馬儒欽、委托代理人吉峰、被告平頂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廣、寧誌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原告郟縣振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清算小組(以下簡稱振華公司清算組)訴被告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以下簡稱市城信社)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受理後,於2004年4月9日將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後,於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平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駁回了振華公司清算組的起訴。振華公司清算組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04)豫法民管字第88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本院審理後於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振華公司清算組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06)豫法民二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生效後,振華公司清算組不服,向省人大提出申訴,省人大以豫人常辦信函(2006)第151號函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對本案複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219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後,作出(2008)豫法民再字第77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振華公司清算組的負責人馬儒欽、委托代理人吉峰、被告平頂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廣、寧誌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用戶登陸
合同知識熱門資料
合同知識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