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協議書(DOC 5)
股票期權協議書(DOC 5)內容簡介
第一條 乙方承諾從______年開始在三年內向甲方贈與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具體贈與數量由公司的薪酬委員會決定。甲方可在指定的行權日以行權價格購買公司的普通股。
第二條 股票期權有效期為五年,從贈與日起滿五年時股票期權將失效。
第三條 股票期權不能轉讓,不能用於抵押以及償還債務。除非甲方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才可由其指定的財產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代其持有並行使相應的權利。
第四條 甲方有權在贈與日滿兩年開始行權,每半年可行權一次。
第五條 甲方在前六個行權日中的每個行權日擁有贈與數量1/6的行權權利,若某一行權日未行權,必須在其後的第一個行權日行權,但最後一個行權日必須將所有可行權部分行權完畢,否則,股票期權自動失效。
第六條 甲方若欲在某個行權日對其可行權部分實施全部或部分行權,則必須在該行權日前10個交易日繳足現款。
第七條 甲方在行權後才成為公司的注冊股東,依法享有股東的權利。
第八條 當乙方被兼並、收購時,除非新的股東大會同意承擔,否則甲方尚未贈與的部分停止贈與,已贈與未行權的部分必須立即行權。
第九條 當乙方送紅股、轉增股、配股、增發新股或被兼並等影響原有流通股東持有數量的行為時,需要對甲方持有的股票期權數量和行權價格進行調整,調整辦法參照《股票期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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