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議建築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主要問題(doc 37頁)
試議建築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主要問題目錄:
一、依法做好前期合同簽訂工作是施工企業防範法律風險的前提
二、法理分析
三、結論
四、啟迪
試議建築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主要問題內容提要:
工程結算:
《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也對此有同樣的規定,因此,施工單位在解除合同後,仍然享有按約向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的權力。
《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而《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處理原則是:經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支付工程價款,但承包人應承擔相應修複費用;如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後施工單位工程款能否得到結算的關鍵在於已完成工程的質量狀況,如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或雖不合格但經修複驗收合格的,其工程款的結算要求仍可得到支持,但如果經修複後仍無法驗收合格,其工程款的結算要求將不被支持。
需要注意的,施工合同解除後的結算仍應按照被解除的合同中關於工程款結算的約定進行,即除結算施工直接費外,對各種間接費、利潤及稅金也均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結算。
損失賠償。
依照《合同法》第97條及《解釋》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因發包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發包人應賠償因此而給施工單位造成的損失。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給施工方造成的損失應包括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的損失。其中實際損失包括因發包人違約導致停工、工的人工損失、工地管理費用增加的損失、機械設備租賃費用增加的損失以及因合同解除後撤場引起的費用損失等;而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指由於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單位蒙受的預期可得利潤的損失;該款損失的界定應按整個合同價款的預期利潤減去已完工程的利潤計算得出,但必須注意的是,施工單位應在報價時,寫明所施工工程或各單項的利潤比例,以利於在解除合同時計算其利潤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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