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測繪條例(doc 13)
福建省測繪條例(doc 13)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繪係統與標準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四章 測繪活動管理
第五章 測繪成果
第六章 地圖及其產品
第七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省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 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推動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和服務保障能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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