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險合同爭議案(doc 4)
船舶保險合同爭議案(doc 4)內容簡介
一、 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采納不客觀。
二、 原審定性完全錯誤
三、 原審適用解釋有關法律與規章錯誤明顯。
上訴人(原審被告):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浦東大道2000號
法定代表人:陳剖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國汀,上海市彙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XX海船務公司。
住所地:金山縣山陽鎮戚家墩
法定代表人:胡宗文,經理
上訴人因上海XX海船務公司訴上訴人船舶保險合同爭議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1997)滬海法商字第200號民事判決,茲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銷上海海事法院(1997)滬海法商字第200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 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兩審全部案件受理費。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采信不客觀,定性完全錯誤,適用和解釋有關法律,規章明顯不當。因而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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