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財產保險合同(doc 7)
涉外財產保險合同(doc 7)內容簡介
第一條 保險財產
第二條 責任範圍
第三條 除外責任
第五條 被保險人義務
第六條 總則
第一條 保險財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並經本公司書麵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
估部門鑒定並確定價值後,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1.金銀、珠寶、鑽石、玉器;
2.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3.藝術作品、郵票;
4.建築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5.計算機資料及其製作、複製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1.企業管理企業管理、爆炸物品;
2.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3.動物、植物、農作物;
4.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5.用於公共交通的車輛。
第二條 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以下列明的風險造成
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
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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