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doc 4)
寧波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doc 4)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係,解決市區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製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寧波市市區進一步深化住房製度改革實施方案》,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廉租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居民享受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實施工作。
財政、民政等部門和總工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劃撥的廉租住房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中提留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專戶儲存,專項核算管理,用於發放住房租金補貼和出資購買配租住房。財政部門應當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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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廉租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居民享受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實施工作。
財政、民政等部門和總工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劃撥的廉租住房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中提留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專戶儲存,專項核算管理,用於發放住房租金補貼和出資購買配租住房。財政部門應當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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