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相關意見(doc 11頁)
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相關意見(doc 11頁)內容簡介
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相關意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保險機構案件風險防範意識,規範案件責任追究工作,有效遏製各類案件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批準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案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貪汙、挪用、侵占、詐騙、商業賄賂、非法集資、洗錢、傳銷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決,但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實際損失已確定發生的案件。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
(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係統性風險的其他案件。
第四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對案件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
直接責任人,指對保險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即決策、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部署、授意、默許、脅迫、協助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形成案件風險、引發不良後果起直接作用的違法違規人員。
間接責任人,指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能有效製約或防範案件的發生,對案件造成的風險或者不良後果起間接作用的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經營管理責任人和其他間接責任人。
前款所稱經營管理責任人是指對發案機構具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前款所稱其他間接責任人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因故意、過失或不盡職盡責,對應製約、管理或監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案件風險或者不良後果負間接責任的董事、監事,以及合規負責人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
本指導意見所稱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保險機構員工和為其代理業務的保險營銷員等。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保險機構案件風險防範意識,規範案件責任追究工作,有效遏製各類案件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批準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案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貪汙、挪用、侵占、詐騙、商業賄賂、非法集資、洗錢、傳銷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決,但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實際損失已確定發生的案件。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
(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係統性風險的其他案件。
第四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對案件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
直接責任人,指對保險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即決策、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部署、授意、默許、脅迫、協助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形成案件風險、引發不良後果起直接作用的違法違規人員。
間接責任人,指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能有效製約或防範案件的發生,對案件造成的風險或者不良後果起間接作用的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經營管理責任人和其他間接責任人。
前款所稱經營管理責任人是指對發案機構具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前款所稱其他間接責任人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因故意、過失或不盡職盡責,對應製約、管理或監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案件風險或者不良後果負間接責任的董事、監事,以及合規負責人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
本指導意見所稱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保險機構員工和為其代理業務的保險營銷員等。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