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中的訴訟地位(doc 13頁)
論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中的訴訟地位(doc 13頁)內容簡介
論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中的訴訟地位目錄:
一、從對《交法》第七十六條文義解釋的角度理解,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的訴訟主體地位應是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
二、保險公司作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共同被告與現有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合同法相關規定存在矛盾和衝突。
三、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公司法定的直接請求權,是強製機動車責任保險製度立法目的的內在要求。
四、《條例》沒有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合同的直接請求權,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五、《條例》明確了受強製保險法保障的受害人範圍,圈定了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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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對《交法》第七十六條文義解釋的角度理解,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的訴訟主體地位應是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
二、保險公司作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共同被告與現有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合同法相關規定存在矛盾和衝突。
三、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公司法定的直接請求權,是強製機動車責任保險製度立法目的的內在要求。
四、《條例》沒有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合同的直接請求權,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五、《條例》明確了受強製保險法保障的受害人範圍,圈定了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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