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保險金放火案解析(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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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保險金放火案解析(doc 6頁)內容簡介
騙取保險金放火案解析內容提要:
某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新生為騙取保險金與被告人趙紅欽預謀:由趙將王承包嵩縣汽車站的豫C-19222號客車燒掉(客車所有權、投保人均為汽車站),事後付給趙1500元酬金。後王新生先付給趙紅欽20元。某年6月4日淩晨3時左右,趙紅欽攜帶汽油及點火裝置到嵩縣汽車站,將王新生停放在車站院內的豫C-19222號客車燒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4400元。當時車站內停有其他車輛10餘輛,燃燒地點距家屬樓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氣象站7米。事後,王新生又付給趙紅欽酬金1500元。中保財產公司嵩縣支公司當時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嵩縣汽車站支付賠償款34400元。案發後,嵩縣汽車站又將該款返還保險公司。
「審判」
河南省嵩縣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4月9日以被告人王新生、趙紅欽犯放火罪向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新生辯稱,自己沒有教唆他人犯罪,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係從犯;所燒車輛是自己的,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趙紅欽及其辯護人辯稱,控方定性不準,本案應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趙紅欽是從犯,應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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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新生為騙取保險金與被告人趙紅欽預謀:由趙將王承包嵩縣汽車站的豫C-19222號客車燒掉(客車所有權、投保人均為汽車站),事後付給趙1500元酬金。後王新生先付給趙紅欽20元。某年6月4日淩晨3時左右,趙紅欽攜帶汽油及點火裝置到嵩縣汽車站,將王新生停放在車站院內的豫C-19222號客車燒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4400元。當時車站內停有其他車輛10餘輛,燃燒地點距家屬樓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氣象站7米。事後,王新生又付給趙紅欽酬金1500元。中保財產公司嵩縣支公司當時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嵩縣汽車站支付賠償款34400元。案發後,嵩縣汽車站又將該款返還保險公司。
「審判」
河南省嵩縣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4月9日以被告人王新生、趙紅欽犯放火罪向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新生辯稱,自己沒有教唆他人犯罪,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係從犯;所燒車輛是自己的,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趙紅欽及其辯護人辯稱,控方定性不準,本案應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趙紅欽是從犯,應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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