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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懸賞廣告約定的給付酬金義務糾紛案探析(doc 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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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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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懸賞廣告, 糾紛案
履行懸賞廣告約定的給付酬金義務糾紛案探析(doc 8頁)內容簡介
履行懸賞廣告約定的給付酬金義務糾紛案探析內容提要:
案情:
某年3月30日中午,朱晉華在和平影院看電影,此時李瑉與王家平(係往日同學)在其後幾排的座位上同場觀影。散場時,朱晉華將隨身攜帶李紹華(朋友關係)委托其代辦、內裝河南洛陽機電公司價值80多萬元的汽車提貨單及附加費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遺忘在座位上。李瑉發現後,將公文包撿起,等候片刻後,見無人尋包,即將該包帶走並交給王家平進行保管。朱晉華離場之後,發現公文包遺失,經尋找未能找到。故此,朱晉華於1993年4月4日、5日在天津《今晚報》,4月7日在《天津日報》上相繼刊登尋包啟事,表示“重謝”和“必有重謝”。因尋包啟事沒有結果,李紹華自河南到津,又以其名義於1993年4月12日在天津《今晚報》上刊登內容相似的尋包啟事,並將“重謝”變為“一周內有知情送還者酬謝15000元”。當晚,李瑉看到以李紹華名義刊登的尋包啟事,即刻告訴王家平,並委托王家平與李紹華聯係。4月13日中午,王家平經用電話與李紹華聯係,確定了交換公文包與酬金的具體細節。當日下午,雙方在約定時間、地點交接時,發生爭執。經公安機關解決未果。李瑉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朱晉華、李紹華履行在廣告中約定的義務,兌現報酬15000元。
被告朱晉華辯稱:丟失公文包後,通過《天津日報》、天津《今晚報》多次登尋包啟事,考慮到隻有在明確酬金具體數目情況下,才能與拾包者取得聯係,所以才明確給付酬金15000元,其實並不是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現不同意支付15000元報酬。
李紹華辯稱:因第三人身為公安民警,應按包內提單、私人聯係冊等物品為線索尋找失主,或主動將遺失物交由有關部門處理,不應等待酬金,第三人王家平並未履行應盡職責,故不同意給付李瑉酬金之要求。
王家平述稱:自己與李瑉看電影,李瑉拾到內裝價值80多萬元汽車提貨單等票據的公文包,在自己處保管十多天,但與本人毫無關係,故不要求索要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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