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采礦開拓工程施工合同書(範本)(doc 8頁)
礦山采礦開拓工程施工合同書(範本)內容提要: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經濟關係和責任,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規和有關安全、技術規定,以及自治區、地、市有關礦業開發、生產、施工、安全方麵的規定、條例,在遵法守紀、平等互利、精誠合作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總則
1、工程名稱及內容
1)工程名稱: 采拓工程
2)工程內容:開拓工程、采準工程、采礦出礦生產
2、承包方式
1)乙方以包施工、包生產、包設備、包設施、包材料、包人工的大承包形式對甲方項目進行施工生產總承包。
2)乙方對承包甲方的工程項目不得進行轉包或變相轉包。
3)乙方必須直接負責實施礦山施工生產的行政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不允許 “以包代管”。
3、施工、生產方式
1)乙方按照甲方的生產、施工計劃和工程施工設計方案、采礦質量要求以及有關安全技術要求進行工程施工和采礦生產作業。
2)乙方對甲方的生產、施工計劃和工程施工設計方案一經簽字,即視為認可,不得自行變更,並負有施工生產責任和安全責任。
4、工程單價(見附表)
1)表中未涉及的工程項根據實際需發生工程量,比照表中同類工程單價進行計算。
2)除另行要求外,其他設備、材料、製作均含在表中單價內,不再單獨計算。
3)屬於安全檢查特別要求的安全整改支護工程,根據實際發生材料量,甲方承擔60%,乙方承擔40%。由於乙方原因進行安全整改所發生的工程量,其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4)經甲方認可的厚度小於0.7m的需采礦體和已采礦房的殘采作業,甲乙雙方另行協商采礦單價。
5)地表設施、設備、建設等,包括堆礦場、擋牆等,均由施工方自行解決,甲方不予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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