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施工合同無效或被撤銷(doc 14頁)
論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施工合同無效或被撤銷(doc 14頁)內容簡介
論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施工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內容提要:
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但施工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工程價款如何確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四種處理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款;二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三是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套用國家定額標準計算工程直接費;四是套用工程定額扣除計劃利潤。
某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法釋[2004]14號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一規定,解決了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的確定問題。
法釋[2004]14號司法解釋在確立“工程質量標準也可以高於合同的效力”這一原則方麵具有開創精神和積極意義。但是,該“解釋”第二條規定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一概參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在法理和實踐層麵存在許多問題,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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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但施工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工程價款如何確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四種處理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款;二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三是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套用國家定額標準計算工程直接費;四是套用工程定額扣除計劃利潤。
某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法釋[2004]14號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一規定,解決了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的確定問題。
法釋[2004]14號司法解釋在確立“工程質量標準也可以高於合同的效力”這一原則方麵具有開創精神和積極意義。但是,該“解釋”第二條規定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一概參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在法理和實踐層麵存在許多問題,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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