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法規(ppt 30頁)
建設工程合同法規(ppt 30頁)內容簡介
建設工程合同法規內容提要: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本質區別:
1、效力不同:前者是由於當事人表達不清、不真實,隻一方有撤銷權;後者內容違法,自然不發生效力。
2、期限不同:前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從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後者從訂立之日起就無效,不存在期限。
可撤消合同或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針對當事人實際已交付財產的情況,采對以“恢複原狀為主,損害賠償為輔”的原則。
2、賠償損失: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遭受的損失;若雙方都有錯,則采用過錯相抵的原則。
3、追繳財產:指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簽訂合同,應追繳當事人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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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本質區別:
1、效力不同:前者是由於當事人表達不清、不真實,隻一方有撤銷權;後者內容違法,自然不發生效力。
2、期限不同:前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從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後者從訂立之日起就無效,不存在期限。
可撤消合同或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針對當事人實際已交付財產的情況,采對以“恢複原狀為主,損害賠償為輔”的原則。
2、賠償損失: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遭受的損失;若雙方都有錯,則采用過錯相抵的原則。
3、追繳財產:指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簽訂合同,應追繳當事人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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