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環保設備廠與某醫療廢物處置公司借款糾紛案(doc 8頁)
某環保設備廠與某醫療廢物處置公司借款糾紛案(doc 8頁)內容簡介
某環保設備廠與某醫療廢物處置公司借款糾紛案內容提要:
原告河南省新鄉晨光環保設備廠訴被告許昌市醫療器械修配所、許昌建安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原告於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同日立案受理後,因本案須等待另一案審理結果,本院於2008年10月6日作出魏民一初字第245號民事裁定書,本案中止訴訟。2009年5月11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河南省新鄉晨光環保設備廠的委托代理人郝光輝、被告許昌市醫療器械修配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惠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許昌建安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河南省新鄉晨光環保設備廠訴稱,2005年9月26日,被告許昌市建安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以經營資金缺乏為由向原告河南省新鄉晨光環保設備廠借款10萬元,後經多次催要,至今不予歸還。2007年8月,被告許昌市醫療器械修配所接收了許昌市建安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的全部人、財、物及業務,同時承諾由其承擔許昌市建安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故被告許昌市醫療器械修配所對該筆借款有清償義務。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河南省新鄉晨光環保設備廠借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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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新鄉晨光環保設備廠訴被告許昌市醫療器械修配所、許昌建安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原告於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同日立案受理後,因本案須等待另一案審理結果,本院於2008年10月6日作出魏民一初字第245號民事裁定書,本案中止訴訟。2009年5月11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河南省新鄉晨光環保設備廠的委托代理人郝光輝、被告許昌市醫療器械修配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惠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許昌建安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河南省新鄉晨光環保設備廠訴稱,2005年9月26日,被告許昌市建安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以經營資金缺乏為由向原告河南省新鄉晨光環保設備廠借款10萬元,後經多次催要,至今不予歸還。2007年8月,被告許昌市醫療器械修配所接收了許昌市建安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的全部人、財、物及業務,同時承諾由其承擔許昌市建安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故被告許昌市醫療器械修配所對該筆借款有清償義務。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河南省新鄉晨光環保設備廠借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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