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權法律製度(doc 57頁)
工業產權法律製度(doc 57頁)內容簡介
工業產權法律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宗旨)
本法規所規範者為將工業產權賦予本法規所指之發明、其他創造及識別標誌,其主要目的為確保對創作活動、科技發展、正當競爭及消費者利益之保護。
第二條 (主體範圍)
一、本法規對下列者適用:
a.任何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人;
b.住所位於澳門且按本地區法律設立之任何法人;
c.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係屬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葡文縮寫為OMC)以及按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巴黎公約》及有關修訂之規定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之國家或地區之國民者,且不以其住所或營業場所為取決條件,但涉及管轄權及程序之特別規定者除外。
二、如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國民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或保護工業產權國際朕盟之任何國家或地區具有實際及真實之住所又或工業或商業場所,則等同於加入上述組織或朕盟之國家之國民。
三、對於不屬以上兩款所包括之其他人,則適用澳門與相關國家或地區所簽訂之國際協定內之規定;無該等協定時,則適用互惠製度。
四、總督在聽取司法事務司之意見後,得透過在《政府公報》上公布之批示確認互惠製度之存在。
第三條 (客體範圍)
工業產權涵蓋經濟活動之所有領域,包括農業、林牧業、漁業、采掘業、加工業、商業及服務業,亦涵蓋一切自然產品或製成品。
第四條 (地域範圍)
按本法規之規定授予之權利,其覆盞範圍包括整個本地區。
第五條 (工業產權之內容)
工業產權使其權利人在法定之限度、條件、限製內就有關發明、創造及識別標誌擁有完全及專屬之收益、使用及處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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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宗旨)
本法規所規範者為將工業產權賦予本法規所指之發明、其他創造及識別標誌,其主要目的為確保對創作活動、科技發展、正當競爭及消費者利益之保護。
第二條 (主體範圍)
一、本法規對下列者適用:
a.任何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人;
b.住所位於澳門且按本地區法律設立之任何法人;
c.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係屬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葡文縮寫為OMC)以及按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巴黎公約》及有關修訂之規定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之國家或地區之國民者,且不以其住所或營業場所為取決條件,但涉及管轄權及程序之特別規定者除外。
二、如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國民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或保護工業產權國際朕盟之任何國家或地區具有實際及真實之住所又或工業或商業場所,則等同於加入上述組織或朕盟之國家之國民。
三、對於不屬以上兩款所包括之其他人,則適用澳門與相關國家或地區所簽訂之國際協定內之規定;無該等協定時,則適用互惠製度。
四、總督在聽取司法事務司之意見後,得透過在《政府公報》上公布之批示確認互惠製度之存在。
第三條 (客體範圍)
工業產權涵蓋經濟活動之所有領域,包括農業、林牧業、漁業、采掘業、加工業、商業及服務業,亦涵蓋一切自然產品或製成品。
第四條 (地域範圍)
按本法規之規定授予之權利,其覆盞範圍包括整個本地區。
第五條 (工業產權之內容)
工業產權使其權利人在法定之限度、條件、限製內就有關發明、創造及識別標誌擁有完全及專屬之收益、使用及處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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