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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實施宣導專題培訓(ppt 69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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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保險法, 專題培訓
新《保險法》實施宣導專題培訓(ppt 69頁)內容簡介

新《保險法》實施宣導專題培訓目錄:
1、加強了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保護的力度
2、保險行業市場準入條件等基本製度方麵的變化
3、適當放寬了保險公司業務範圍
4、適度放寬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
5、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的修改和補充
6、對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機製的修改和補充
7、保險經營規則方麵的新規定
8、增加保險監管機構的職權範圍和加強監管措施方麵的新規定
9、強化法律責任、打擊保險違法行為的新規定
10、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管理的相關規定
11、公司應對新法的當務之急
12、新保險法的溯及力問題


新《保險法》實施宣導專題培訓內容提要:
“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節點”對公司保險業務影響分析:
(1)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附生效條件或附期限)外,
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自“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
險人同意承保”時生效。
(2)實踐中,我公司應當特別注意何為“投保人提出
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的行為。
“增設不可抗辯條款”對公司保險業務影響分析:
1、由於新《保險法》規定的上述30天的期限是我國立法史上迄今為止最短的除斥期間,一旦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則必須立即采取主張解除權的行為,否則就會因解除權滅失而承擔風險、遭受損失。
2、另外由於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持續存在超過2年,保險公司也會喪失解除權,這就要求公司在保險業務操作中必須采取比以往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導致的風險和損失。
3、關於“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情形,則更需要公司在保險產品營銷過程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防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在以往的案例中,已經發生過很多保險營銷人員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誘導或唆使投保人采取隱瞞病史等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進行投保的案例,依照新法,此等行為將被認定為“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情形,從而導致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遭受額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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