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中止與複效(doc 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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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的中止與複效(doc 48頁)內容簡介
人身保險合同的中止與複效內容提要:
[案情簡介]
1994年5月28日,M市居民程某在其居住地的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l0份20年期的簡易身人身保險,保險金額為4 040元,月繳保險費10元,指定自己的兒子程小某為受益人。自1996年9月起,程某停止繳納保費。直至1997年11月17日,在拖欠保費長達14個月後,程某才將此期間拖欠的保費予以補繳。1998年4月25日,被保險人程某因病去世。程小某在處理完父親的喪事後,以受益人身份,手持保險單證及相關證明,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了解到程某自停止繳費後,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診斷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先後到多家醫院治療。在治療期間,程某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程某複效時的健康狀況已不符合承保條件,合同複效應認定為無效,拒絕給付保險金。受益人程小某不同意保險公司的做法,遂向法院起訴,狀告保險公司不履行保險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認為:程某自1996年9月脫保後,身體患有肝硬腫大、左腎積水等疾病,曾多家就醫,且在治療期間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這些被隱瞞的真實情況證明被保險人複效時的健康狀況條件已不符合承保要求,所以被保險人程某用欺騙手段辦理複效手續的保險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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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1994年5月28日,M市居民程某在其居住地的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l0份20年期的簡易身人身保險,保險金額為4 040元,月繳保險費10元,指定自己的兒子程小某為受益人。自1996年9月起,程某停止繳納保費。直至1997年11月17日,在拖欠保費長達14個月後,程某才將此期間拖欠的保費予以補繳。1998年4月25日,被保險人程某因病去世。程小某在處理完父親的喪事後,以受益人身份,手持保險單證及相關證明,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了解到程某自停止繳費後,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診斷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先後到多家醫院治療。在治療期間,程某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程某複效時的健康狀況已不符合承保條件,合同複效應認定為無效,拒絕給付保險金。受益人程小某不同意保險公司的做法,遂向法院起訴,狀告保險公司不履行保險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認為:程某自1996年9月脫保後,身體患有肝硬腫大、左腎積水等疾病,曾多家就醫,且在治療期間一直病休在家直至死亡。這些被隱瞞的真實情況證明被保險人複效時的健康狀況條件已不符合承保要求,所以被保險人程某用欺騙手段辦理複效手續的保險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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