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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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
1.沿海內河船舶險保險單(正本)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全損險
第二條 一切險
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船舶由於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限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
第五條 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第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誌、輪機日誌、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第九條 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隻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 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後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後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2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書麵索賠的,不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各種有關索賠單證的,在達成結案協議時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麵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後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須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保險人報告,並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及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督部門製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則和製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管理、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按( )項處理:(1)提交仲裁機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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