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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doc 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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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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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買賣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案, 案件, 管轄權
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doc 22頁)內容簡介
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內容提要:
一、案例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後,雙方於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餘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二、分歧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於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係,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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