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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案的評析(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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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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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商品房買賣, 買賣合同, 合同案
對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案的評析(doc 9頁)內容簡介
對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案的評析內容提要:
一、基本案情
2000年8月10日,甲某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由甲某購買乙公司開發的位於北京市某區某裏公寓B座1604號房屋,房款總計952575元,房屋交付日期為1999年12月28日。付款方式為首付192575元,餘款760000元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簽訂後,甲某依約支付了房款,應付乙公司的952575元房款於2000年10月16日全部付清,乙公司亦出具了正式發票。雙方另約定,雙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條件時按規定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並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甲某於2004年1月8日提前清償了按揭貸款。
2000年9月20日,甲某辦理了收房手續。此後,甲某於2004年1月8日結清了個人購房貸款,並於同年4月15日向乙公司交納了契稅及公共維修基金。但乙公司長期未能辦理房屋的初始登記,致使甲某無法辦理所購房屋的產權證。現甲某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並由乙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另查,2001年8月24日,北京市某區房屋土地發證事務所向某區房地局交易管理科出具了證明,證明乙公司開發的北京市某區某裏1、2號樓房屋具備產權登記發證條件,已在該所登記備案。此後,乙公司為涉訴房屋所在樓宇內的部分買受人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又查,乙公司於2003年9月向該公寓業主發放了通告,該通告載明,乙公司於2003年底前協助公寓業主辦理產權手續;同時要求辦理產權手續的業主交納契稅、維修基金,並需準備個人辦理產權手續的相關資料。再查,乙公司於2005年1月7日始取得了訴爭房屋所在的北京市某區某裏1號樓、2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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