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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中質量抗辯問題的處理(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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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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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買賣合同糾紛, 質量
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中質量抗辯問題的處理(doc 10頁)內容簡介
法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中質量抗辯問題的處理內容提要:
一、買賣合同訴訟中買受人的質量抗辯問題
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出賣人訴請買受人支付貨款時,買受人常常以貨物存在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抗辯。當事人為了證明提出的貨物質量異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會隨時隨意向法院申請質量鑒定。而法院是否應當啟動鑒定程序,在一些情況下較難確定。例如,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質量異議期,根據《合同法》第158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也就是說如果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質量合格,買受人無權就質量問題再提出異議,要求法院進行鑒定。但是該“合理期限”是需要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進行判斷的,這給法官的審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有時會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稍有不慎就可能被二審發回或者改判。
即使法院依法組織了質量鑒定,往往又會引出另外一個問題,即通過產品質量鑒定,發現產品質量的確存在瑕疵。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不是要求減少貨物價金,就是提起反訴要求原告賠償損失。在此,如何確定減少貨物價金的準確數額以及由於產品質量不合格給被告造成的損失金額又成為法官麵臨的另一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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