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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思考(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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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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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農村, 房屋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糾紛, 法律
關於審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思考(doc 7頁)內容簡介
關於審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思考內容提要:
 一、關於農村房屋能否買賣的思維定位
  對於農村房屋能否買賣這個問題,是審判人員在處理這類糾紛首先必須麵對並予以解決的問題。如果這一問題認識模糊,案子就沒法審下去。審判實踐中,對這個問題一直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農村房屋買賣事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我國法律禁止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農村房屋不能買賣;另一種意見認為,我國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買賣的明文規定,“法無禁止即自由”,隻要雙方合意,就可以買賣。筆者認為,要搞清農村房屋能否買賣這個問題,可從以下方麵進行分析:
  1、農村房屋能否出售。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物權法》第六十四條也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對照該兩條規定,我們認定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應是不容置疑的。既然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那麼從理論角度來說,作為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農村居民,完全可以依法對其房屋行使所有權,當然包括其中能充分體現所有權權能的處分權。再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現狀來看,據筆者所知,我國到目前為止,並無禁止農村居民出售自己農村房屋的法律、法規規定;相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62條中卻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從上麵法律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還是肯定農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沒有要禁止和幹涉農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權的立法意圖。那麼,既然有賣就有買,因此農村房屋是可以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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