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doc 7頁)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doc 7頁)內容簡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許可登記
第三章 放射防護管理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五章 放射防護監督
第六章 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技術的應用與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環境保護和公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中的放射防護(簡稱放射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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