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物權思想和業主權益重新剖析《物業管理條例》(doc 23頁)
從物權思想和業主權益重新剖析《物業管理條例》(doc 23頁)內容簡介
從物權思想和業主權益重新剖析《物業管理條例》
一、基本概念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的出台過程
1、基本概念
2、條例出台及其意義
二、《物業管理條例》的總則及其適用範圍
1、《條例》的適用。任何法律都有個“適用”範圍
2、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3.《條例》中所稱業主和若幹業主中的某一個業主的關係
4、中國物業管理的沿革,以及物業管理行為因委托人(業主)的變化而發生的變化
5、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6、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組成
7、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8、政府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對業主和業主大會的作用
9、居民組織(居委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對業主和業主大會的作用
10、民主治理的風險和效率
11、業主大會的職責
12、業主大會的會議形式和表決形式
13、《業主大會規程》
14、業主之間的法律關係
15、業主的共同權利和權利實現
有些人在《條例》出台時就大呼“《條例》出台未獲得一致喝彩”而預計《條例》將是短命的,而我認為恰恰是《條例》綜合了政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等各方的利益,由於不是傾向於某一方利益的法律,因此沒有人“喝彩”是正常的,這就說明沒有人因失去得太多而悲傷,也沒有人因得到太多而喝彩。
可能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對公共區域的管理非常好,但是對業主委托出租的物業卻沒有盡職盡責。這個時候,應該引導業主選擇其他專項權利委托人。但是,我們應該堅決反對相反的情況,即對業主單獨付費委托的事項辦理得盡善盡美,而對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卻不到位,這就是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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