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製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doc 9頁)
勞動合同製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doc 9頁)內容簡介
勞動合同製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容提要:
北京市勞動局、 市人事局、 市財政局、 人民銀行北京分行、 工商行北京分行、 建行北京分行、農行北京分行、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各區、縣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局,市政府各委、辦、局,市財政各分局,各專業銀行辦事處、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幹部)處: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製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本市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改革勞動製度四個規定的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政發〔1986〕126號)的規定,現對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製事業單位繳納勞動合同製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按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6〕126號文件規定招收的勞動合同製工人(以下簡稱勞動合同製工人),本人應繳納基本工資3%的退休養老基金。退休養老基金由用工單位每月代為扣繳,在補助工資科目中列支。用工單位還需繳納勞動合同製工人工資總額15%的退休養老基金。機關從行政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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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局、 市人事局、 市財政局、 人民銀行北京分行、 工商行北京分行、 建行北京分行、農行北京分行、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各區、縣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局,市政府各委、辦、局,市財政各分局,各專業銀行辦事處、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幹部)處: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製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本市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改革勞動製度四個規定的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政發〔1986〕126號)的規定,現對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製事業單位繳納勞動合同製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按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6〕126號文件規定招收的勞動合同製工人(以下簡稱勞動合同製工人),本人應繳納基本工資3%的退休養老基金。退休養老基金由用工單位每月代為扣繳,在補助工資科目中列支。用工單位還需繳納勞動合同製工人工資總額15%的退休養老基金。機關從行政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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