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勞動合同(吉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doc 9頁)
吉林省勞動合同(吉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doc 9頁)內容簡介
吉林省勞動合同(吉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內容提要: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合同之用。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約束效力,甲、乙雙方應當全麵履行。
二、用人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的義務。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它有效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本合同一經訂立,雙方均不得擅自塗改勞動合同內容。
五、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不得代為保管乙方勞動合同。
六、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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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合同之用。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約束效力,甲、乙雙方應當全麵履行。
二、用人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的義務。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它有效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本合同一經訂立,雙方均不得擅自塗改勞動合同內容。
五、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不得代為保管乙方勞動合同。
六、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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